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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发展。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和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六、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安排、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作用,每年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便于其了解区情、建言献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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