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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政发〔20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2月6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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