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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冀教财〔2012〕44号)


有关设区市、县教育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今年春季开始,我省保定、张家口、承德3个设区市的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组织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省委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4月16日至20日,我厅对3个设区市的部分试点县进行了专项检查。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真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或提供鸡蛋、牛奶、水果等加餐。不得以各种理由降低补助标准,减少补助数额。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严禁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行为。

  二、确保供餐食品多样化。试点县和学校要根据当地饮食习惯,结合学生体质状况、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并根据季节变化,经常变换营养餐内容,为学生尽可能提供多种多样的营养菜肴,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切实解决供餐食品单一化问题。食堂供餐力争做到食谱每周更换一次,五天不重样。奶制品要提供多种口味的学生专用纯牛奶、纯酸奶,严禁提供含乳饮料。水果要提供新鲜、干净卫生的时令水果。要尽快组织成立由学校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定期征集意见,改进工作。

  三、加快改善营养食品储藏和加工(加热)条件。有食堂的学校,营养餐食品由学校食堂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储存;没有食堂的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安排专用房间作为食品储藏间,食品储藏间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并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栏和电子监控设备,设置食品存放专用台架。每个学校要配备完善的加工(加热)和冷藏设备。供餐时要保证食品的适宜温度,确保学生吃的卫生、营养、热乎、可口。

  四、规范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原则上要全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实现统招、统购、统配、统送,有效减少中间环节,从而为学生提供物美价廉的食品。不具备集中招标采购条件的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也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辅助食品供货商。所有购置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和原辅材料,必须签订正式的供货合同,严格食品质量和明确法律责任。要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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