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企改〔2012〕10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此次注册备案的范围包括:省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鲁企业等单位中,参加2011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三、注册备案程序

  (一)各市注册备案工作程序。⑴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⑵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初审。⑶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连同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管企业参照各市注册备案的程序,填写有关表格后,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三)中央驻鲁企业参照通知有关程序,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四、注册备案时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