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2〕6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道路客运运输经营企业:
随着国内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多次下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已具备联动下调的条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由0.02元/人·千米调整为0.015元/人·千米。下调后的客运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自2012年7月17日起执行。
道路客运运输经营企业应于2012年7月17日前,将调整后的班车客运上限票价和执行票价报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各道路客运运输经营者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应在客运站等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上限票价和执行票价,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