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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家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精神,现就申请人在我市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员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已于规定时间在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信息时选择在我市提交申请材料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提交材料时间、地点

  申请人本人于2012年7月25日至27日(上午9:20至11:30,下午14:20至17:30)到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B401室提交申请材料。

  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我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按报名时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须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七)有特殊情况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须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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