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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2012年6月28日《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精神,现就申请人在我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无需自行打印)。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我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315分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本人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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