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本会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2011年5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第三条 律师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进行无原则的许诺;不得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