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确定。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福田国际友谊奖”获奖候选人员。
(五)公示。获奖候选人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密人员除外),无异议的确定为“福田国际友谊奖”获奖人员。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八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荣获“福田国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福田区人民政府举行表彰仪式,并授予“福田国际友谊奖”奖章。
第十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福田国际友谊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须经本人和主管部门同意。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过“福田国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不得再参加“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
第十三条 对为福田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外籍友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福田国际友谊奖申请表
福田国际友谊奖
申 请 表
聘请单位: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