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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审议确定。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福田国际友谊奖”获奖候选人员。

  (五)公示。获奖候选人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密人员除外),无异议的确定为“福田国际友谊奖”获奖人员。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八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荣获“福田国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福田区人民政府举行表彰仪式,并授予“福田国际友谊奖”奖章。

  第十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福田国际友谊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须经本人和主管部门同意。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过“福田国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不得再参加“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

  第十三条 对为福田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外籍友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福田国际友谊奖申请表

福田国际友谊奖
申 请 表

  聘请单位: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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