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福田各类企事业及其它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福田其它领域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经深圳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福田工作,对我友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福田经济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近5年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福田国际友谊奖”:
(一)为福田经济发展或社会建设解决了重大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福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参与福田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在人才培养、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出版、慈善、对外交往、对外宣传等工作中为福田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福田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福田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使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为福田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规划、设计、评估、验收,或提供技术指导而作出突出贡献。
(七)为福田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八)在福田经济流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九)获得过国家“友谊奖”或“南粤友谊奖”。
(十)被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
(一)申报资料。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填写《福田国际友谊奖申请表》,并提供外国专家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辖区企业向对口主管(服务)政府职能部门推荐,职能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无对口主管(服务)政府职能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
(三)资格审查。区人力资源局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并经征求公安、市场监督、税务、劳动监察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方面无不良纪录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通过专家评审的,提交联席会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