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67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
现将《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2〕488号,文件及其附件表格电子版请在“http://www.gdei.gov.cn/flxx/scfwy/”下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2家以内企业(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认定的16 家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不占申报指标),市属工商业国有企业集团可申报1家企业。
二、请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泛发动相关企业申报,并引导各申报企业按照注册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工商业国有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申请(市属工商业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公司须由集团公司出具推荐函)。
三、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以及市属工商业国有企业集团按规定组织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7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含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报我委产业物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