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穗城管委〔2012〕262号 2012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有效维护城市道路运输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我市出台了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30-2012《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于2012年7月 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准入。
二、2012年7月18日起,现有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分两批进行车辆技术改造。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改造;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第二批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改造。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备本市二类以上大中型货车维修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车厢容积标准,完成对现有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合法车辆的技术改造。
承担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在完成车辆技术改造后,向车辆所在企业出具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凭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证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市城管委余泥处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自2012年9月15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越秀、荔湾、天河、白云等区承运建筑废弃物。
自2012年10月15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等区承运建筑废弃物。
自2012年12月1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全市十区内承运建筑废弃物。
处于承运合同期内且根据市城管委的改造计划尚未安排改造的车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及区域的限制。
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车辆技术改造工作的,由市城管委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