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的人社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农民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
进出场登记、考勤统计和工作量审定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第七条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的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相应的津补贴。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本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领取,可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代领。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