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环保部门公布综合考核结果的文件。
(二)材料审核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的单位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
(三)资金拨付
各运营单位和市本级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批复后,向市环保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国库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区、县(市)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应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环保、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对项目实施督促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七、补充事项
纳入补助范围的运营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运行费用时须扣除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后收取运行费用,同时应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市级财政补助20%,区(县、市)财政补助20%,则运营单位只能向委托单位收取实际运营合同金额的60%)。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07〕106号、杭财基〔2007〕3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批表
2、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资金补助申请运维站点及费用汇总情况
附件1: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批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名称
| (盖章)
|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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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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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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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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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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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或年度运行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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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助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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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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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验收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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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 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市环保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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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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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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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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