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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

  (三)原由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四)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规定,我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含异地在宁享受人员)可在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人员,可凭证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根据规定要求,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前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保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建行龙卡储蓄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查询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96400(南京银行)或95533(建设银行),向缴费银行核实、咨询相关缴费问题。

  (二)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njhrss.gov.cn,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保通”短信服务,每月发送一次社保缴费信息和欠费提醒,每年发送一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信息,并不定期发布社保相关政策,帮助参保对象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需开通该项服务,可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特此通告。

  南京市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表
  (2012年7月-2013年6月)

缴费基数

缴费额

缴费基数

缴费额

缴费基数

缴费额

缴费基数

缴费额

1973

394.6

3500

700

5500

1100

7750

1550

2000

400

2050

410

3750

750

5750

1150

8000

1600

2100

420

2150

430

4000

800

6000

1200

8250

1650

2200

440

2250

450

4250

850

6250

1250

8500

1700

2500

500

4500

900

6500

1300

8750

1750

2750

550

4750

950

7000

1400

13450

2690

13500

2700

3000

600

5000

1000

7250

1450

13550

2710

13600

2720

3250

650

5250

1050

7500

1500

13650

2730

13678

2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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