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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2013年12月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能源消耗标准限定值的合成氨装置、合成氨系统中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等,以及5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装置、10万吨/年以下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装置。

  (三)2014年12月底前,淘汰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年产生量15%的磷铵装置、单套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磷酸装置及没有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的磷铵装置。

  四、严格化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

  “十二五”期间,我省不再核准备案新建(改、扩)建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尿素、普钙、碳铵、复混肥等化肥项目。违规新建的化肥项目,要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加快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严格、严肃、严厉”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化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化肥产能情况进行调查甄别,确定关停企业(生产线),督促企业切实淘汰落后化肥产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综合利用经济、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要求,切实做好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化肥产业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对有下列情况的化肥企业,取消其化肥生产享受优惠电价政策:一是瞒报、谎报实际产能、工艺装备、污染排放情况等的企业;二是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三是技术落后、能源消耗大、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限期进行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

  (三)完善政策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享受中小化肥优惠电价的化肥生产企业名单及品种范围。对积极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对其技术改造、土地利用、资源配置、环境评价、生产许可、安全许可、银行融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省化肥结构调整办将不定期对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实行问责,影响恶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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