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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水利执法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执法权限,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对各级各类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水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委托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制作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范围、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委托机关要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各类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更不得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在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地划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

  二、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

  所有水政监察人员上岗执法前,应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水政监察总队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水利部颁发的水政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证件前,不准从事执法活动。近期要对现有水政监察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禁止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对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档案,对水政监察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工作纪律、执法装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经常组织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各单位每年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积极稳妥地解决执法人员着装问题,执法时尽量做到统一着装,并配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三、细化执法程序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

  各级水利部门和广大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对各项执法活动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进行了具体细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执行。在法定程序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程序流程图,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情况要在行政决定中作出解释说明。在执法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结案后及时将执法文书整理归档。坚持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案卷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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