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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关于《办法》二十八条的执行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是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条例》《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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