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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

  (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依据《办法》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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