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
《条例》第
十六条、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
(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依据
《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