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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是积极推进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将会同卫生厅在加强调研、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挑选部分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制定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并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试点的范围和病种,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各市相关试点方案应于年底前出台。

  三是进一步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要结合新旧医疗服务项目对接,完善大型医用设备成本审核方法,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要严格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和数量;严格界定内涵性医用耗材和可单独收费的耗材,对明确的内涵性耗材应计入项目收费成本,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为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同时应明确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是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使药品价格真正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对独家品种和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省增补基本药物,试行省统一定价。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合理确定二类疫苗差价率,规范疫苗价格行为。

  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和调整医药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申请调整省定价药品价格的,应经各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同时应附成本审核报告。

  六是切实加强药品价格调查和监测。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按时上报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品种范围和时限,扎实开展省定价药品价格调查工作;完善《山东省定价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汇总整理相关数据,为科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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