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2〕1366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综合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 号,见我局网站“广州职称”频道:www.hrssgz.gov.cn)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7月17日至9月17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和需进行评前审核的材料,须于9月7日前报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报送时间延长至9月17日)。
(二)系统开放时间
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开放起止时间:7月17日9:00时至9月 17日17:00时。申报人、各有关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务必在系统开放期间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提交材料和生成表格。系统关闭前,所有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须报送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受理纸质材料时,须与系统提交的材料同步审核;如申报人未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则不得受理其纸质材料。系统关闭后,各有关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得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三)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即日起筹备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有关政策
(一)今年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方面,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及我省现行职称有关政策,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 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