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部分优抚对象《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根据《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决定向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统一发放《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全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以下优抚对象:
1.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5.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二、发证说明
此证仅为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身份证明,不作他用。残疾军人不再发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领取残疾抚恤金。
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