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性皮肤病类别)设置要求指导意见》的通知


  4、熟练掌握职业性皮肤病专业知识及其他皮肤病相关知识。

  (三)其他专业医师

  至少具备2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病理科医师,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1、至少具备2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至少具备2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医技人员,主要从事职业性皮肤病的斑贴试验、毛囊虫检验及真菌检验培养,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至少具备3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护理人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1、每个机构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须本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担任;

  2、每个机构具备1名质量控制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须本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担任;

  3、每个机构具备1名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专职或者兼职。

  三、仪器、设备设置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1、常规仪器设备(必备设备):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

  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所需特殊仪器设备:皮肤组织病理检查相关仪器、皮肤斑贴试验相关仪器(氙弧灯或UVA荧光灯管、放大镜)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

  (三)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四、工作场所设置要求

  (一)有满足开展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固定工作场所(病房和门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