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性皮肤病类别)设置要求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健全本市职业病防治网络,优化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配置,适应新形势下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性皮肤病类别)设置要求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性皮肤病类别)设置要求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要求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性皮肤病类别)原则要求是本市二级以上皮肤病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有职业病科或者职业性皮肤病相关科室。
二、人员设置要求
具有与申请开展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相适应的人员(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其他专业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一)科室负责人: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练掌握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医师资格;
5、必须是本医疗机构在职临床医师,不得由本医疗机构退休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人员担任。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
1、具备3名以上本医疗机构在职的取得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至少1名医师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是“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3、每年需参与职业病继续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