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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人监督,在评审会前一天进行。一般可采用在评审预备会议现场随机抽取。被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标)的,依程序产生的随机数顺序递推遴选。评审(标)专家遴选结果情况当场公布,并当场记录在案,以备后查。参加评审(标)专家遴选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标)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绩效自评。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自评责任,强化其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二条 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加强对竞争性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严格的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制度,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竞争性资金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出现擅自变更、挪用挤占竞争性资金的项目单位,视情节给予停止拨付资金、责令交回违规使用的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以后参与竞争性资金分配的申请资格。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和聘请的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除取消其相应资格和解除聘用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调整和撤销、监督检查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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