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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元/平方米)
备注
1砖混结构700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泥土建造,层高3米,墙厚24厘米,成色七层以上。
2砖木结构550地面:混凝土地面或木楞木楼板地面、木板厚2.5厘米宽3厘米,墙面:四周隔墙12厘米或套有砖柱,墙面单面(间有双面)抹灰,层高:2.8米以上竹木质白灰望板高压木竹望板、门窗;单层镶板门,单玻或一玻一沙;屋面:一搭四青瓦屋面。
3土木结构350层高:2.8米以上,三合土地面,竹木望板,内外墙抹灰。
4简易结构80房屋共壁一方,层高2米以上,土墙木窗、木板门完整,房顶一般青瓦。


  附件3:
  泸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1围墙乱石、土围墙立方米25限于宅基地周围
砖、石围墙立方米100限于宅基地周围
2院坝(晒坝)三合土晒坝平方米30 
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40达到2厘米的厚度
石板坝平方米35(不含天然石坝)
3堡坎条石、砣石堡坎立方米150 
乱石堡坎立方米60 
4粪池土粪池立方米10涉及室外山上部分
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25 
条石粪池立方米60 
5水井土水井50 
条石水井600深5米以内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1000 
6坟墓普通土堆坟500 
砖、石、水泥修砌800 
7沼气池产气2000 
未产气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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