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的第八条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制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有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依法提出申请。
(二)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市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