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列入许可受理的范围
1、未纳入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汕中央、省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2、由汕头市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五、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