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汕安监管〔2012〕9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 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粤安监函〔2012〕124号)有关规定,并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汕头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市安监局组织修订了《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并经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
一、办理部门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二、审批事项
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办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三、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