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策承办机构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负责人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政府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政府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者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是,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推诿、拖延。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本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