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方案准备
第七条 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确定决策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机构在前期工作中,应当征求政府法制、政策研究、维护稳定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者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机构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法定评审机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评专家享有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等其他权利;参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