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减少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但是,突发性或者应急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或者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重大措施;
(七)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八)制定重大活动方案;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下列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准确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和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充分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立足本地实际,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