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社会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县消防大队报告备案,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接受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在公安部消防局开发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未完善升级之前,由社会单位自行保存纸质档案备查)(见附件),并将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及每月维护保养记录上报消防大队。对共用一套消防系统的业主或使用单位,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对其所在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但各业主或使用单位必须分别填写备案表,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消防大队。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消防大队报告备案。
(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社会单位要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一般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予以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动。实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深化我县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落实,紧密结合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通过开展培训、分类指导、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等形式,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县教委、工商、民政、文广新局、卫生、国资、安监、旅游、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实具体的分管领导和人员,确保我县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