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已经第十三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为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运价调整方案的实施工作,落实明码标价和《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做好运价调整后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快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加大整顿运输市场的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出租汽车拒载、不打表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税务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票据的配套工作。
五、新闻单位要做好对运价调整的宣传报道工作,为调价方案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落实好明码标价工作。
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起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责任。
八、各级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为疏导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成本上升的压力,化解运价与油价矛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纪要(2012-5)的要求,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的规定,经依法召开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听证会并广泛听取采纳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我市(含各区、县)出租汽车(五座及五座以下)运价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