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继续实施优待的通知
(汕府办〔2012〕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中心城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继续实施优待,并扩大优待范围,以保障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中心城区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含违反《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已落实措施或已经受处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所在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又难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职工。按有关政策,已列为民政“低保”救济对象的,不列入优待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由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工会提出申请,企业工会初审后在企业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企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经企业主管机关同意,以主管局、总(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上报。市直企业报市解困办公室审批发证;区属企业由区解困办公室审核,报市解困办公室批准发证。
(二)优待对象统一由市解困办公室发给《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优待证》有效期一年。
(三)对特困职工实施动态管理,期满由所在企业重新填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变动及经济收入变化情况表,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
三、严格监督
申请申报和审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一经发现有虚报、冒领的,《优待证》收回注销。核发《优待证》应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克扣、拖延或挪用各项优待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优待证》申领、审批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可向市解困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市解困办公室投诉电话:88645046,市监察局投诉电话:88288684)。
四、优待内容
持有《优待证》者,给予以下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