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
(七)用地意向人参加预申请土地的公开出让,并履行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承诺全面接受公告提出条件,并提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按平方米计算)等内容;
(二)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
现代产业用地实施公开出让预申请的,应同时具备《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对预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以及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备、填写规范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预申请人可对预申请公告中的地块向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咨询或者提出建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泄露的信息外,土地交易机构应给予解答。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对受理的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十六条 用地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预申请人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未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接受其预申请,由土地交易机构通知预申请人;
(二)预申请人符合接受预申请条件,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虽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申报价,但在所有受理的预申请人中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不是最高的,不接受其承诺,由土地交易机构通知预申请人;
(三)预申请人符合接受预申请条件、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达到市政府确定最低申报价,且在所有受理的预申请人中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最高者,确定为用地意向人,由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其对承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预申请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在中心城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其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