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土地收储情况和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提出拟实施预申请的地块,拟订预申请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申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规划条件、土地交易条件、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 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原则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预申请的地块组织评估后综合考虑市场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预申请有特殊时间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综合市场情况和该地块的土地基准地价等因素提出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预申请的地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土地交易机构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土地交易机构场所或报刊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宗地预申请公告,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申请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规划条件、土地交易条件等;
(二)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三)预申请保证金缴交要求;
(四)接受申请的期限;
(五)土地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预申请接受申请时间自公告期届满之日截止。接受申请的期限届满,没有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本次预申请活动终止。
第十一条 在接受申请期限内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预申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申请人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和申请书;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向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申请书,并确定用地意向人;
(三)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用地意向人及其他预申请人,用地意向人签署预申请确认书;
(四)用地意向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
(五)土地交易机构公示预申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