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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47.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太原铁路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山西电监办、山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48.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太原铁路局、省安监局配合)

  49.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太原铁路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山西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50.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51.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省水利厅、太原铁路局、省安监局、山西电监办、山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安全监管。

  52.加大对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力度,开展煤气区域作业、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等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省安监局负责)

  (十七)加强消防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53.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配合)

  54.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各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文物建筑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火用电,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监局、省文物局配合)

  55.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分工负责)

  56.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省质监局牵头,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山西电监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八)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7.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山西银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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