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6.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气象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8.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9.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20.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1.建设完善全省高危行业、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2.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快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监控重点目标,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3.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山西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