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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6.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气象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8.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9.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20.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1.建设完善全省高危行业、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2.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快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监控重点目标,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3.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山西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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