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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8.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1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1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健全完善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在省外、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商务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外事侨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山西电监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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