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水价管理。要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水成本补偿和群众意见,由价格主管部门科学核定供水价格。要逐步实现分户计量和按量、按户(人)收费,严格推行以量收费的价格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节约用水。要进一步落实水费收缴,实现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让农民喝放心水,交明白钱。
(五)落实管护机制。以县为单位,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主体,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水质处理设备使用的监督,确保水质处理设备和消毒设备正常使用。鼓励采取县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农村饮水工作的宏观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保证农村饮水工作顺利推进。
(二)分工协作打好总体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加强水源控制,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申报及下达、实施监管等工作,并牵头组织水利、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饮水工程,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其他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供电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的保障供应,为供水工程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饮水工程执行相关用电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