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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矿井进入了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期。为进一步巩固重组整合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重组整合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原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一律不得变更调整,批准的矿井主体企业一律不得变更。重组整合保留矿井个数不得增加。

  已批复方案中确定的主体企业,要承担重组整合矿井建设、生产、经营、关闭、安全管理等全部责任。

  二、主体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到位、未实质性接管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在资金、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等方面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要求落实到位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有争议的,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未按要求对所属矿井配备“六长”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在未达标之前一律停工停产。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违规开采煤炭资源。认真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私挖滥采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以地质灾害治理、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一律不得批准,已批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纠正。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和非法转让矿业权、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重组整合工作不涉及以往列入“十关闭”“十整顿”的矿井;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的,要严格论证审查,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经济合理性、安全等各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矿井的审批及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开采方式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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