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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内容应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练。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对突发事件事态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对国家及省领导就突发事件有关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按规定报送书面报告。

  3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4改进电话、传真等传统报告信息方式,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各级应急平台建成后,应当通过应急平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同时报告音视频、图片等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工作。报告涉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严格信息报告的时限规定。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2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

  3紧急情况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努力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体系,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新媒体、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等多种手段和渠道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对从互联网、新闻媒体中获取的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信息,要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要加快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上报。要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置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要建立党政、军地及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系统、跨地区和与军队、武警的信息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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