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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督查通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通报。重点检查值班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值班(带班)履职是否认真、值班秩序是否正规、值班通讯工具是否完备畅通等,并提出整改措施改进工作。

  三、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一)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1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确定信息报告范围。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具体报告范围:

  1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信息。

  2事故灾难类。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民航、交通运输事故、电网停电、通讯网络安全、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体性活动事故等信息。

  3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信息。

  4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粮食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考试安全事件等信息。

  5预警信息类。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的预警信息。

  (三)规范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1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突发事件按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和敏感时间,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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