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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期间新创办5万户小型微型企业、新培育500户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小巨人”企业的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1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小型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2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省内各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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