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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出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省财政继续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把服务业重大项目纳入转型综改重大标杆项目,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切实落实价格政策。 对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高技术服务、金融、商贸、交通运输、房地产业、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家庭服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实行用电、用水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标杆项目可享受大工业电价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服务业项目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应收账款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微服务企业以集合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业务。

  四、适当增加土地供应。 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给予保障。中心城市迁出或关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在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暂不变更的前提下,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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