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提申请表》,附件5)一份;
(四)最近一期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提协议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配偶可单方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配偶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
(一)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二)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4.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5.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协议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或者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委提协议书》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书》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委提协议书》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建设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并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二)提取时间
1.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且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