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以下简称《住院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及复印件一份。
(二)按月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持本规定要求的提取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
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提取资料无误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4)一份。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
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