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8.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第十一条 按月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职工配偶患大病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患大病的,应提供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2)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以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及复印件一份。
在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在未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