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2〕8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已施行满5年,根据《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废止。
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担保费补贴政策,仍按《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执行。